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会计
2025-10-13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财政部2025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5〕851号)要求,我局决定对有关单位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财政局抽取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及村集体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重点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预算单位(部门)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商誉、会计估计,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三)村集体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紧盯会计制度执行、资金资产入账、资产确权管理等“三资”(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关键环节,重点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等执行情况。特别关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含村干部基本报酬和办公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核查经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延压发放、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检查。对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单位,严格检查行政事业性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征收、管理、核算及上缴情况,确保其符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规定。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5年10月中旬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六)《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

(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九)相关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以及资产、“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届时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结果处理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或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检查结果将在长春市财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长春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序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一、市直部门

1

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二、市级国有企业

4

长春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

三、村集体

5

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富强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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