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凡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中、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按照财政部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包括会计、财政、金融、审计、税收以及大数据、数字经济、业财融合等方面的课程,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两类。
二、学分管理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根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式确定。选择网络教育的,按1学时等于3学分(1学时等于60分钟)计算,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学时不得少于30学时(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20学时(60学分);选择其他学习方式的,符合《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并经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当年累计取得90学分计算。
三、继续教育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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