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的解释
继续教育范围:
根据《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号)的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中、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吉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具体分类如下: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中、高级)的人员,不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均需参加吉林会计继续教育。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中、高级)的人员,但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参加吉林会计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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